初級幼兒生(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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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4000/12000)
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民國91年06月12日公佈) 第六條規定: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 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被判緩刑,但緩刑期間沒再犯罪)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沒被判刑期,只被判拘役或可易科罰金)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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